一、暂缓征收游牧民定居工程建筑安装业相关税收
对承建游牧民定居工程的施工单位从2010年起,暂缓征收建筑业相关税收。
二、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
三、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四、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相关税收优惠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五、员工制家政服务税收优惠
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2014年9月30日前免征营业税。
六、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税收优惠
1、对农牧业科技企事业单位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业务取得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走过30万元的部分可减半计征企业所得税。
2、为农畜产品流通提供中介服务,其所得免征所得税。
3、在农牧区从事农畜产品生产、加工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
4、在农牧区投资兴办的营利性医疗服务及文化体育业项目取得的经营收入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5、在农牧区投资兴办的基础教育及非营利性医疗服务项目取得的经营收入,其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6、在农牧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牧产品初级加工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七、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按减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房产税
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九、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