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关于公开乌兰县2017年7月份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报告
mobile.allsport36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的要求,需将我县2017年7月份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依法进行公开。由于我局目前尚未建立环境保护门户网站,因此需将该信息在mobile.allsport365网站进行公开,特此上报。
妥否,请批示。
附:1.《乌兰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政环林罚〔2017〕03号)
2.《乌兰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政环林罚〔2017〕04号)
2017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