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7〕10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精神,加快建立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增强湿地保护修复的系统性、完整性和协同性,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着力推动“四个转变”,加快生态大省、生态强省建设步伐,建立湿地保护修复制度,为建设更加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将全省所有湿地纳入保护范围,重点加强自然湿地、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的保护与修复。
坚持合理利用、永续发展。坚持保护优先,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作用的可持续性,在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湿地功能不退化、湿地性质不改变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利用湿地资源,有效发挥湿地多重效应。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湿地保护与修复。
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充分发挥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农牧等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
坚持注重成效、严格考核。将湿地保护修复成效纳入各级政府领导干部的考评体系,严明奖惩制度。
(三)主要目标。严格湿地用途监管和总量管控,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全面提升湿地保护与修复水平。到2020年,全省湿地面积不低于1.22亿亩,湿地保护率提高到65%以上,湿地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显著增加。
二、建立湿地分级管理体系
(四)建立湿地分级监管体系。根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将全省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建立不同级别湿地名录,实行动态管理。认真制定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提出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林业厅负责向社会发布。认定后的重要湿地要设立界碑、界标,标明湿地面积、类型、主要保护物种、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等,做好分类管理。(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青海湖景区管理局、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探索开展湿地管理事权划分改革。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探索开展湿地保护管理方面的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明晰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事权划分,并按事权划分明确各级财政支出责任和湿地保护相关部门保护管理责任。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保护修复等相关支出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省级财政和各级财政承担。(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六)完善保护管理体系。省林业厅负责指导全省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市(州)政府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指导本辖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对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通过设立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方式加强保护。加大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以及各级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能力建设力度,夯实保护基础。进一步完善和扩大湿地生态管护公益岗位,建立湿地管护体系。(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青海湖景区管理局、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七)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对全省1.22亿亩湿地进行全面保护,逐级分解落实,明确湿地的面积和边界四至,确定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湿地面积总量保护责任目标。科学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公布名录,落实具体地块。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制定湿地保护工程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缓对湿地的影响,给予补偿,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生态功能不降低。(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青海湖景区管理局、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八)建立湿地保护成效奖惩机制。各级政府和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及管辖区内湿地保护负总责,主要领导履行好主体责任。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制度体系,按照《青海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落实奖惩措施。(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青海湖景区管理局、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健全湿地用途监管机制
(九)建立湿地用途管控机制。认真确定各类湿地功能,严格实行负面清单制管理。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全省各级重要湿地,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对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通道造成破坏,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其他活动。(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青海湖景区管理局、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规范湿地用途管理。完善涉及湿地相关资源的用途管理制度,合理设立湿地相关资源利用的强度和时限,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加强对取水、污染物排放、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挖砂、取土、开矿、引进外来物种和涉外科学考察等活动的管理。科学确定湿地取水量、载畜量、养殖量、采砂量和生态旅游环境容量等上限。严格控制和规范在三江源、祁连山国家主体功能区及其他生态脆弱地区的冰川旅游。(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发展委、青海湖景区管理局、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一)强化湿地保护执法。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对湿地破坏严重的地区或有关部门进行约谈,探索建立湿地利用预警机制,遏制各种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以森林公安机关为主体,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制。认真落实《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规定》、《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和查处破坏湿地资源的违法行为,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青海湖景区管理局、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健全退化湿地修复制度
(十二)明确修复责任主体。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承担湿地修复责任。对破坏责任主体明确的,由其自行开展湿地修复或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对因历史原因形成和因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以及因重大自然灾害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各级政府承担修复责任。(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青海湖景区管理局、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三)加强退化湿地修复。抓紧编制全省湿地保护修复工程规划。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在三江源、柴达木、祁连山、青海湖、河湟地区五大生态板块中的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通过湿地生态效益补偿、退耕还湿、污染清理、土地整治、地形地貌修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河湖水系连通、植被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生态移民、人工增雨等手段,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增强湿地碳汇功能,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气象局、青海湖景区管理局、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四)合理利用湿地生态水资源。水资源利用要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统筹协调区域或流域内的水资源平衡,维护湿地的生态用水需求。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机制,明确技术路线、资金投入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水库蓄水和泄洪要充分考虑相关野生动植物保护需求。(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牧厅、青海湖景区管理局、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五)强化湿地修复成效监督。省林业厅牵头制定湿地保护与修复成效评估标准,建立湿地资源保护与修复成效评估机制。组织开展好湿地修复工程竣工第三方评估和后评估工作。建立湿地修复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湿地修复方案、修复成效,接受公众监督。(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青海湖景区管理局、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六、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
(十六)明确监测评价主体。认真开展重要湿地监测评价和全省湿地面积变化及湿地保护率核查工作,制定全省湿地资源调查和监测、重要湿地评价等标准,组织实施全省湿地资源调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辖区内的一般湿地监测评价。加强部门间湿地监测评价协调工作,统筹解决重大问题。(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气象局、青海湖景区管理局、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七)完善湿地监测网络体系。结合实施的三江源、青海湖、祁连山重点生态工程,统筹规划省级重要湿地监测站点设置,建立省级重要湿地监测评价网络,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天地一体化的湿地监测网络。健全湿地监测数据共享制度,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农牧、气象等部门获取的湿地资源相关数据要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气象局、青海湖景区管理局、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八)监测信息发布和应用。建立统一的湿地监测评价信息发布机制,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和渠道等,及时发布湿地监测评价结果。省级重要湿地资源的监测评价信息,由省林业厅负责发布。一般湿地资源的监测评价信息,由市(州)林业部门发布。运用监测评价信息,为湿地保护决策、管理、执法以及考核各级政府落实湿地保护责任情况提供科学依据和数据支撑。(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气象局、青海湖景区管理局、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七、建立协调保障机制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湿地保护作为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形成湿地保护合力,全面推进全省湿地保护工作。(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青海湖景区管理局、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十)健全保护法规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湿地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制定出台湿地保护修复、监测评价、资源利用、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等相关政策,进一步健全湿地保护法规体系,切实保护好水、土地、野生动植物等资源。(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青海湖景区管理局、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十一)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作用,形成多渠道投入机制。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要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开展重要湿地的保护修复,在国家重要湿地探索推进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研究开展退耕还湿试点,提高湿地保护修复水平。创新湿地保护投融资机制,通过金融资本支持湿地保护修复,加大政策性贷款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研究给予风险补偿。在保持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家湿地公园等保护地的建设和运营,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进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积极探索国家湿地公园“保护优先、管经分离、特许经营、共享发展”机制,充分发挥湿地的生态、生产、碳汇和文化等功能,为社会提供更好的生态服务。(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旅游发展委、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湖景区管理局、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十二)完善科技支撑体系。加强高原湿地基础和应用科学研究,着力破解制约我省湿地保护发展的技术瓶颈,提升湿地科研成果转化能力。加强湿地与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研究,积极推进湿地碳汇研究和泥炭沼泽碳库调查。开展湖泊、河流、沼泽等各类湿地保护与修复技术示范,力争在关键技术上取得突破,实现湿地科学保护和系统修复。(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青海湖景区管理局、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十三)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创新宣传方式,拓宽宣传渠道,面向公众开展形式多样的湿地保护宣传活动,普及湿地科学知识,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湿地、重视湿地、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抓好大中小学生湿地保护科普教育,树立湿地保护意识,广泛影响和带动社会各界参与湿地保护的主动性、自觉性。(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青海湖景区管理局、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19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