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现将《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主要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将政务公开摆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任务。2017年12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以下简称《意见》),对该领域政府信息公开进行了顶层设计和统筹安排。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和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要求,为加快推进我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实施、竣工、监管等主要过程公开,扩大公众监督,增强公开实效,促进项目批准、实施规范化,提升工作透明度和效率,更好地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意见》精神,我省结合实际和工作侧重点,及时研究出台了《方案》。
二、重点内容
《方案》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切,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力求实现“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主要过程透明化,促进项目批准、实施规范化,提升工作透明度和效率,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总体目标。《方案》进一步明确了我省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重点、主体、渠道、时效。
在公开范围上,考虑到重大建设项目的行业、类型差别较大,不宜用固定资产投资额等指标进行量化,《方案》从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的影响方面作定性描述,结合我省实际和工作侧重点,进一步明确了公开范围,主要是公开农林水利、能源、交通运输、扶贫、住房保障、生态环保、城建、社会事业、信息产业、原材料、机械制造、轻工、高新技术等13个领域的非涉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批准和实施主要过程中所产生的信息。此外,为合理确定范围,以政府投资项目和需政府核准的项目为先导,有序推动重大建设项目相关政府信息公开,《方案》中的重大建设项目限定为按照规定由政府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规定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政府信息公开。
在公开重点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政府信息范围广、内容多,在前期征求各市州、省直有关部门建议的基础上,《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对《意见》确定的8个方面的公开重点作了补充和修改,并新增了项目监管方面的内容,确定了批准服务、批准结果、招标投标、征收土地、重大设计变更、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项目监管等9类重大建设项目主要过程中的62项重点公开信息,力求实现主要过程全公开,进一步扩大了公众监督,增强了公开实效。
在公开主体上,明确要求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由批准重大建设项目和有关要件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公开,招标投标信息由招标人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公开,征收土地信息由辖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公开,重大设计变更信息由批准单位负责公开,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项目监管等有关信息由制作或保存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开。同时,为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强化责任落实,确保我省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序开展,《方案》依照工作实际,明确了各环节责任单位,并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根据地区、行业特点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及时集中发布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
在公开渠道上,明确提出要充分利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媒体、政务客户端等信息公开渠道,及时发布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各类信息。要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依法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理信息需求。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利用现场公示、网站公布等多种渠道对项目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要充分运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集中共享、统一开放。
在公开时效上,要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要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属于申请公开的信息要在法定时限内合理答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当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同时,《方案》还从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推行清单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加强考核评估、优化信息服务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