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县城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整治管理办法
乌兰县交通和建设局
(2007年6月)
为切实加强全县环境卫生及市容市貌整治管理,确保市容市貌干净整洁,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办法》及mobile.allsport365《县城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县城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各镇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由所在地政府统一领导,并参照县城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整治管理办法执行:
一、严禁在县城主次街道、人行道、广场摆摊设点。所有摊位、摊点都必须进入商业步行街、综合贸易市场。禁止在城镇街道两侧(包括人行道、各单位门口、个体经营者门口)随意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违反以上规定,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四条“未经批准在县城道路、人行道摆摊设点和虽经批准不按批准位置、项目经营”。对个人处以20元至2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
责任单位:乌兰县交通和建设局,配合单位:乌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城镇街道各种机动车辆按照县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地点停放整齐,不得在街道两侧(包括人行道、各单位门口、个体经营者门口)乱停乱放。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切实加强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
违反以上规定,依据《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乌政[2003]32号),对个人处以20元至2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责任单位:乌兰县交通和建设局,配合单位:乌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三、城镇街道卫生实行三包制。三包责任单位主要是临街各单位、私营业主。三包范围包括所占用地临街的人行道、水渠、绿化带。三包责任单位对辖区内卫生有清扫和管理的义务。
违反以上规定,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个人处以50元至1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责任单位:乌兰县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配合单位:乌兰县交通和建设局、乌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违反以上规定,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对个人处以50元至1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元至200元的罚款。
责任单位:乌兰县交通和建设局,配合单位:乌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五、在市区运行的交通工具,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散。
违反以上规定,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五条之规定。对个人处以20元至1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和经营者处以500至1000元的罚款。
责任单位:乌兰县交通和建设局,配合单位:乌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六、在城镇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形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违反以上规定,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之规定,对个人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对单位和经营者处以50元至1000元的罚款。
责任单位:乌兰县交通和建设局,配合单位:乌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七、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违反以上规定,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之规定。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单位:乌兰县交通和建设局,配合单位:乌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城建部门核准。
违反以上规定,依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违犯者由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单位:乌兰县交通和建设局,配合单位:乌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九、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违反以上规定,依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违犯本条款的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责任单位:乌兰县交通和建设局,配合单位:乌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乌兰县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
十、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镇生活垃圾。
违反以上规定,依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由县人民政府行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单位:乌兰县交通和建设局,配合单位:乌兰县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
违反以上规定,依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乌兰县公安局
十二、在县城内违反以上规定,将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办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条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当事人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