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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bile.allsport365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兰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年03月28日 17:35  点击:[ ]

乌政办〔2018〕23号

mobile.allsport365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兰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州驻县相关单位:

现将《乌兰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3月28日

乌兰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执行《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全面推进乌兰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7〕215号)要求,以及《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西政〔2017〕68号)的具体安排,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依照“依法普查”的总体原则,采取“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的组织形式。按照“统一培训、联网采集、专网报送、分级审核、逐级上报、属地负责”的普查数据质量控制程序以及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规定、管理制度,开展全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各镇、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州有关要求,充分认识开展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紧迫性、重要性,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部门间沟通协调和数据共享机制,定期调度工作进展,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全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同时,县内各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调查,如实填报普查表,并提供有关资料。

二、工作目标

摸清全县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防控环境风险、改善环境质量、服务全县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三、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内容及技术路线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范围。普查对象为乌兰县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同时,对乌兰县煤化工业园区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

普查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2、农业污染源。

普查内容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

普查内容包括: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

普查内容包括: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四)普查技术路线

本次污染源普查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名录库获取方式,以基本信息与排放信息分开获取的形式,结合多种方法对比核定污染物排放的技术路线。

1、工业污染源。工业源全部为固定源,采取全面入户登记调查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按照分行业、分类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配合做好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工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2、农业污染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工厂化水产养殖场等固定源采取全面入户登记调查;非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种植业等分散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经本部门审核后,报县污染源普查机构统一汇总,逐级上报。

3、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市政入河排污口为固定源;城乡居民能源消费和废水情况等为分散源。

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5、移动源。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燃油销售数据和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工作进度安排

普查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县的总体要求分阶段组织实施,2017年开展前期准备和清查建库工作;2018年全面完成污染源普查工作;2019年完成污染源普查成果总结与发布。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7年底前,组建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立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编制完成本级普查工作方案和经费预算方案,建立普查工作机制,落实本级普查经费。依托环保专网平台,完成普查信息系统部署及其他技术准备工作。临聘普查员,组建技术指导和普查队伍;组织好宣传报道和培训工作。根据国家下发的名录信息,完成工业源41个工业行业产业固定源入户清查、名录清查、筛选,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配合完成8个行业15类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放射性指标初测与筛查,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利用现有工作基础确定生活源锅炉调查清单;按照《市政排污口调查、监测技术规定》,完成市政入河排污口实地排查和水质监测。

(二)全面普查阶段。2018年底前,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普查工作, 负责印制本级普查表;组织开展本级污染源入户调查、抽样调查与现场监测,基本信息和活动水平数据采集、录入,核算各类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开展本级质量控制,数据审核、汇总,逐级上报污染源普查结果。建立全县污染源数据库并上报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发布阶段。2019年,开展污染源普查自查评估总结及成果分析应用,迎接县级污染源普查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乌兰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领导、协调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乌兰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根据《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的通知》(国污普〔2017〕4号)要求,明确各成员单位普查职责(详见附件),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开展普查工作。负有调查任务的相关部门,应同时组建机构、落实人员、制定方案,按照国家和省上要求,开展污染源调查工作。

各镇、各社区委员会积极参与配合做好本区域内的普查工作。

(二)经费保障。根据国家和省、县方案要求,普查工作经费按照分级保障原则,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县财政按任务分工分别负担普查经费,用于本级普查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表及报表制度的印制,普查技术报告的编制,普查资料的汇总、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依据年度工作任务编制经费预算,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

(三)质控保障。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全县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根据省、县的统一规定,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将每一个数据落实到人,并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如有以上行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县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依托省环保业务专网,县源普查机构及普查领导小组各相关成员单位,通过省电子政务外网访问方式接入布置在省环保业务专网的污染源普查业务系统。省级污染源普查基础软硬件环境基于已建成的青海生态环保云平台搭建,确保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报送网络畅顺。

(四)宣传保障。开展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本行政区域内的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污染源普查的顺利实施创造全面参与的良好氛围。

附:1.乌兰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职责分工

2. 乌兰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细则

附件1

乌兰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职责分工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组织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县经济和发展改革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公安局:负责机动车污染源普查工作,并向普查机构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

县财政局:按照污染源普查工作实际,将普查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负责专项经费的监督使用和绩效考评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为污染源空间定位提供基础测绘、地理国情普查等基础数据支撑,配合做好普查名录库建库和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牵头会同各成员单位组织开展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订工作方案、经费预算方案,组织全县普查工作培训,指各成员单位开展普查工作。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成果应用,组织县内普查工作的验收和成果上报。配合做好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提供有关水利普查资料成果,协调相关部门搜集我县境内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做好入河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

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全县城镇、乡村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填埋场清单;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填埋场普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负责提供船舶注册登记数据,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县农牧局:负责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提供农业机械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提供全县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基本情况以及医疗废物产生、处置情况。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辖区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以及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县国税局、县地税局:负责提供辖区内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县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提供人口、煤炭消耗以及有关宏观经济资料等信息;参与普查方案设计,指导全县污染源普查的质量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普查机构及相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州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要求,认真履行部门分工职责,积极完成承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附件2

乌兰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细则

一、编制目的与依据

单位普查是污染源普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为确定普查总体样本数,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做好普查工作,保证普查顺利实施,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和《乌兰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二、普查重点

普查是对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的清理登记。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联系人、行业类别、经济(生产)规模等。

农业源种植业的普查以乡镇(或国营农场)为单位填写普查表,了解农作物种植情况和农药、化肥的使用情况。

三、普查工作的阶段和方法

(一)普查基础资料准备阶段

普查基础资料由普查领导小组中相关成员单位(发改局、统计局、国土局、水利局、环保局、农牧局、公安局等)共同提供,经普查办公室进行整理和核对,作为开展单位普查工作的依据。

(二)走访普查登记阶段

普查员进入普查区域后,首先明确该普查区地域的范围和界限。在相邻的普查区,普查员要按照普查区示意图沿交界处实地勘察,明确相邻的普查区之间界限和各自普查的范围。其次,要熟悉环境,明确自己负责区域内的街道名称,按要求填写普查表。

(三)数据处理、审核阶段

各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各类普查表应当采取交叉作业的方式进行审核、登记,剔除重复。

(四)单位增补、结果上报阶段

根据核查结果,对普查时遗漏的单位进行增补普查。普查结果逐级上报。

(五)事后质量抽查工作阶段

登记和核查工作结束后,各成员单位要组织力量进行事后质量抽查工作。

(六)普查结果的审核

普查员应对普查对象提供的信息进行人工审核。核实污染源分类(填报的普查表格种类)是否正确,普查指标是否填写完整,有无漏填缺填等。

四、普查工作的组织

乌兰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领导、协调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成立乌兰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办公室,普查办公室由各镇政府、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县农牧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抽调人员组成。其中各镇从镇政府或社区内抽调2名普查员,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县农牧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从本单位各抽调1名普查员,县环保林业局从本单位抽调普查员2名、指导员6名。抽调普查员共16人,抽调指导员共6人,总计22人。人员抽调工作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所抽调普查员需完全脱离原工作岗位专职开展普查工作,普查工作结束前不得擅自脱离普查工作岗位。

普查员主要负责开展入户调查,统计相关数据等工作,普查员共分为8个小组,一名部门人员协同一名乡镇工作人员为一个小组,按照普查工作方案中各部门普查内容开展相对应的普查工作。指导员主要负责核查各项调查数据准确性、对普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各级部门进行工作沟通。普查抽调人员名单由各局于3月30日前,报送至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到位时间根据省、州上级部门培训及工作安排确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各派遣2名工作人员先行开展生活源锅炉普查工作,于4月10日前完成全县生活源锅炉普查工作。由县环保林业局于4月15日前整理统计普查结果,并上报海西州环境保护局。

五、对普查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区域进行拉网式普查,重点核查变更、消亡或新增加的单位。

(二)普查时普查员必须携带有效证件。

(三)普查员普查时要告知普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督促普查对象如实提供信息。

(四)普查员有权查阅普查对象有关的统计和排污申报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

(五)普查人员对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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