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
(1) 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2)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3) 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4)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5) 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情况;
(6)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投诉制度等执行情况;
(7)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状况,组织开展专项行政执法检查,检查情况应当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并对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实施过程中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4.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范围和程序依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规章备案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5.各级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按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下列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将处理决定按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1) 对公民处以5千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
(2) 吊销执照、许可证或者责令停产停业;
(3) 劳动教养和处以10日以上行政拘留。
6.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有关组织行政执法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并将依据、委托文件等材料分别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7.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控告的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活动,及时组织查处或者责成有关部门查处。
8.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统计结果及分析材料分别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
9. 两个以上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以由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报有决定权的机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