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政办〔2017〕136号
mobile.allsport365办公室
关于调整县文物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各类文物的有效保护和科学利用,经研究,决定调整乌兰县文物管理委员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文物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 任:窦锦兵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副主任:徐 锐 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李生顺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贾玉璐 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局长
成 员:巴义尔 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副局长兼
文物保护管理局局长
宋海生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斯 钦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
黄朝斌 县经济和发展改革局局长
黄德福 县财政局局长
杜 平 县教育科技局副局长
张启云 县民政局局长
王天亮 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局长
辛元杰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唐生林 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局长
安小存 县旅游局局长
周玉龙 柯柯镇人民政府镇长
薛 峰 希里沟镇人民政府镇长
董四海 铜普镇人民政府镇长
吴红雄 茶卡镇人民政府镇长
罗玉兰 县文化馆负责人
张海萍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科员
海 青 县非遗办工作人员
张海鹏 县文物保护管理局职员
县文物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贾玉璐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文物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全县文物事业的发展方针、政策和规划,制定相关规定、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协调全县的文物保护、管理、抢救、发掘、研究和宣传等各种;
(三)审核、公布全县重点文物的推荐、申报情况;
(四)研究、处理文物保护的重点问题,队盗窃、盗掘、破坏、走私文物的案件处理提出专业性意见;
(五)积极争取文物保护及维修经费,审核监督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六)确定、组织文博学术研究课题;
(七)指导文博外事工作,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八)承办国家文物局、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省文物局、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县文物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
1、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规政策,督促、协助有关部门将全县文物保护“五纳入”工作落到实处;
2、负责做好全县野外不可移动文物和馆藏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3、负责做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及馆藏文物的建档建卡和电子信息化管理工作;
4、做好工程建设施工现场的文物保护工作;
5、会同公安部门组织开展全县文物安全检查工作,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6、督促文化馆等下属单位举办展览活动,加大对乌兰革命传统和历史文化的宣传力度;
7、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流散文物的搜集、管理工作;
8、做好县文物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做好文物保护的综合性工作和信息反馈工作;
9、对未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部门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10、对违反《文物保护法》的行为,移交公安部门,并提出处理意见予以处罚。
(二)县经济和发展改革局
1、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乌兰县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
2、配合制定县级博物馆及中心文物库房专项建设规划;
3、依照基本建设审批权限,审批县属文物保护基本建设项目;
4、向国家和省、州发改委积极申请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
5、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收费管理权限,制定我县文物鉴定、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项目和博物馆参观门票的收费政策。
(三)县建设和交通局
1、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全县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在规划编制过程中,会同文物部门商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保护内容;
2、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街、名村)保护规划;
3、配合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部分省、州、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
4、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对选址处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项目,事前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会同文物部门审定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5、在城市建设中,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督促检查文物保护规划的落实情况;
6、在项目施工建设中,事先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商定建设工程的文物保护措施;对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区域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并将所需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预算;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及时保护好现场,并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不得强行施工,破坏文物。
(四)县公安局
1、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检查全县文物安全保卫工作,督促县文化馆、图书馆、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和列入文物保护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各项安全保卫制度,确保文物安全;
2、严厉打击盗掘、盗窃、倒买、倒卖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
3、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全县文物安全检查工作;
4、配合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工程建设或农业生产中的文物现场保护工作。
(五)县国土资源局
1、将文物保护纳入建设用地审批的重要事项;
2、在审批涉及文物保护建设用地时,事先征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对未落实文物保护措施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六)县财政局
1、按照《文物保护法》规定,将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县文物保护管理局的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增长逐年增加;
2、会同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向国家和省、州财政、文物部门争取文物保护工作专项经费;
3、对文物保护工作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县民政局
1、督促烈士陵园及纪念馆等下属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馆藏文物管理制度,并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做好革命旧址及附属文物的保护工作,不得改变文物原状,不得损毁、改建、添建、重建或者拆除文物;
3、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革命旧址,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改作其他用途;
4、会同文物、公安等部门组织开展文物安全检查工作,确保文物安全。
(八)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1、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林区及森林公园范围内古寨址、古石刻、古树名木及革命史迹的保护工作;
2、会同文物、公安等部门组织开展本系统文物安全检查工作,确保文物安全;
3、根据《文物保护法》规定,合理开发利用文物旅游资源,充分发挥乌兰历史文化、名人文化和红色文化效应;
4、强化旅游风景区文物保护工作,督促景区管理单位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景区内文物及环境风貌不受破坏;
5、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历史文化名城和重要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及相应管理制度;
6、督促旅游部门做好文物旅游点的日常管理工作。
(九)县教育科技局
1、根据《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精神,积极组织中
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将爱国主义教育列入学校德育工作重点;
2、在中小学生中有计划地开展文物保护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活动;
3、做好本系统文物保护单位的文保工作,禁止改变文物原状,禁止损毁、改建、添建、重建或者拆除文物;
4、会同文物、公安等部门组织开展本系统文物安全检查工作,确保文物安全。
(十)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1、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督查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
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2、督促宗教活动场所内涉及文物保护的建设工程依法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文物原状,不得损毁、改建、重建或者拆除文物;
3、会同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制定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4、会同文物、公安等部门组织开展宗教活动场所内文物安全检查工作,确保文物安全;
(十一)县政府办公室
1、负责审查地方文物保护规范性文件;
2、依照《行政许可法》、《文物保护法》规定,对文物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依据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或许可证,依法核发营业执照;
2、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文物市场管理,坚决取缔非法文物交易市场,眼里查处非法经营活动;
3、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规定,对依法没收或追缴的文物登记造册并移交归口管理。
(十三)县旅游局职责
1、旅游景区开发建设不得超过文物的容量,其性质、布局、规模、造型、色调等应当与文物周边环境相协调。发展旅游业和保护文物二者是相互依托、相互承载的关系,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之中,建立健全和完善旅游发展和文物保护的长效机制。编制全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要统筹文物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
2、处理好发展旅游业和保护文物关系。开发古遗址、名人遗迹、历史纪念地、古寺庙等具有历史人文价值的旅游资源,应当保持原有的历史风貌和特色,未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挖掘、改建、迁移或者拆除。
3、制定全县旅游市场开发和营销战略、旅游整体形象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推进旅游产业结构调整和扶持旅游项目的政策措施时,要统筹文物的保护、抢救、利用工作。旅游景区经营机构应当对规划范围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野生植物资源、特殊地质地貌等重要要进行调查、鉴定和登记,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着重发展文物古迹旅游,以推动旅游事业整体推进。
4、建设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旅游线路和红色旅游资源普查、策划规划、开发保护工作时,要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增强人们的文物保护意识。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和设置游客、游览导向、文物安全、禁止、警示等公共信息图形标志。充分充分利用它、保护它,可以推动 旅游事业的有序和谐发展。
5、要严格控制游客流量及超负荷地接待,以免文物受损。同时在旅游 区醒目地段设立警示、宣传、标识,以增强游人保护文物自觉性,同时对有意破坏、损毁文物的行为,必须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予以严厉查处。
(十四) 各镇人民政府职责
1、对文物保护单位与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属地管理,是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镇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力度,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提高监管效率,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行为,根据《文物保护法》、《青海省省文物保护条例》、《海西州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精神,制定本镇人民政府工作制度。
2、在乌兰县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地下文物的保护、巡查与日常管理。各镇需成立文化遗产工作领导小组,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管理、巡查、上报等工作。
3、各镇对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等进行巡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巡查人员在巡查时,需填写《乡镇文物保护巡查记录表》,根据情况拍摄、保存反应实际情况的照片、摄像资料,及时将发现问题与处理情况录入表格,做好被巡查点的电子与纸质记录档案归档工作,一户一档。
4、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与不可移动文物的巡查工作内容:
(1)、文物本体的保护:是否有刻划、涂污的行为,是否有擅自迁移、拆除、修缮的行为。
(2)、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施工工程:是否擅自进行建设工程、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3)、文物保护工程:是否按审批的方案进行保护工程施工,修缮、迁移、重建不可移动的文物的施工单位是否取得相应的资质。
(4)、安全情况:古建筑类的文物保护单位与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使用单位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按规定整改安全隐患。
(5)、巡查中发现问题,应给予及时制止,并及时向乌兰县文体广电局与辖区公安机关反馈。
(6)、各镇对行政区域内关系到地下埋藏文物安全的农田平整、水利建设、道路建设、窑厂取土等工程建设,必须进行专题巡查。
(7)、对有突出安全隐患的文保单位与不可移动文物,要重点加大巡查力度,监督责任方落实整改措施,跟踪整改情况。
2017年7月28日